第四條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ㄒ唬┰摿x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ǘ┞男性摿x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ㄈ┰摿x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蛴惺马椛婕皢蝹€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ǘ┗蛴惺马椛婕岸鄠€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六條 企業在確定******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后確定******估計數。
第七條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九條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第十條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ㄒ唬┯性敿?、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ǘ┰撝亟M計劃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
網絡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