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以下簡稱《決定》),公布取消和下放7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決定》,做好取消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快制定后續管理辦法,做到放管結合,對無需出臺后續管理辦法的項目,要加強指導,跟蹤管理,保證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準確適用。要對取消和下放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防止變相審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公開稅務行政審批目錄清單,繼續推行審批事項辦稅服務廳集中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大力推進網上審批,推行“陽光”審批,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努力營造統一有序、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不斷提高稅務管理科學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7項)
2014年1月13日